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39号公告,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决定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该通知原就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及残次品出区处理作出规定。此次废止旨在衔接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要求,相关业务将按现行法规执行。相关企业需关注后续配套管理要求及操作细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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