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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即将生效!卖家成本或大幅上涨

本文来自:亿恩网原创

作者:程慧霞

2026-04-07 09:16

引言 又一条事关外贸人的法规即将生效。

又一条事关外贸人的法规即将生效。

 

类似弃货的案例在行业内并不罕见,但从今年5月1日起,目的港弃货的相关规则和处置方式将迎来改写。

 

5.1实施!目的港弃货,费用全由托运人承担

 

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将正式施行。

 

其中,第93条明确表示,“在卸货港无人提货的,承运人可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道:“新旧法条的核心变化在于责任主体的转变,明确了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费用与风险的承担规则,“收货人承担”改写为“托运人承担”,加重了托运人的责任。

 

而旧法,也就是1992年《海商法》第86条表示,“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以前目的港货物没人要,产生的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乃至处置费等一系列费用,由收货的买家承担,现在新规改了,如果目的港没人提货,这些费用全都要由国内托运人,也就是订舱方来承担,外贸企业和货代的风险直接变大,要扛的责任也变多了。

 

因为收货人失联、不配合,承运人找不到收货人,就会找托运人追偿,相当于把目的港弃货风险转移给国内发货方了。”这位业内人士表示。

 

此外,新规也提到了收货人担责的情况,收货人仅查询货物信息不算担责,只有发生提货、改港、索赔等实质行权行为后,才需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新规还明确了承运人的及时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及时告知导致损失越积越多,承运人也是要自己承担这部分扩大的损失,但怎么样才算是及时告知,好像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另外,对于采用FOB条款的卖家而言,如果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易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从而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承担首要责任。

 

“按FOB条款的逻辑,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货物上船后货权随即转移给收货人,货物越过船舷后的相关事宜,卖方通常不再承担责任。但新《海商法》要求托运人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相关责任,两者看起来有点矛盾,但具体还是要看双方签订的FOB内的条款来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位物流人士说道。

 

弃货成本激增,谁订舱谁“背锅”

 

新《海商法》对“托运人”作出了清晰的法律界定,分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就是实际订舱的主体,以及仅负责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多为生产工厂。在货物到港无人提取的责任认定中,核心责任由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无需直接担责。

 

在实际操作中需留意,关于责任判定已经有了明确的标准,是否为契约托运人,核心看是否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非提单抬头或实际发货人。

 

也就是说,外贸公司、货代、工厂谁作为主体订舱,谁就承担后续弃货风险,承担滞港、处置等相关费用。

 

“港口货物滞留所产生的各类附加费用跟滚雪球一样,不同港口的标准还不一样,基本是阶梯式递增。滞港费(堆存费)按天计收,拖得时间越久,费用越高;滞箱费源于集装箱超期占用,执行较高日费率,长时间不提柜极易形成大额支出。除此之外,港口卸货、二次转运、存储等操作均会产生持续性操作费用,不断推高成本。

 

另外,若货物因长期滞留被判定为无主货,后续启动司法拍卖、强制销毁等处置流程还将产生额外处置费与行政费用。

 

以往企业遭遇弃货最多承担货物本身的货值损失,而当前合规与港口收费体系下,一旦货物出现滞留问题,各类费用叠加后,单笔订单的额外支出可能远超货值本身,直接造成严重亏损。”一位从业多年的物流人士表示。

 

此外还需注意的一点是,新法正式认可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效力,电子提单、电子运单和纸质单证同等具有法律效力,不用再邮寄纸质提单,线上即可完成流转、提货,为海运全面数字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新规将至,提前布局从容应对

 

新《海商法》即将正式实施,相关规则的调整也引起了业内的关注。

 

“这次立法其实有迹可循,在以前,跨境追偿难度大,如果境外收货人弃货、失联,国内的判决在境外的执行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回款基本无望。”一位业内人士分析道。

 

“对外贸企业来说,更要谨慎,有风险意识,严审境外客户资信状况,尤其是在一些新兴市场及中小买家,下单前要重点关注对方的付款能力和提货意愿,降低弃货发生概率;另外,在贸易合同中应该明确弃货责任归属与后续追偿条款,全程紧盯物流,如果发现提货延迟立刻联系买家,沟通处置。”一位卖家提醒道。

 

如果发现交易过程有异常,可依据新法第96条行使合同变更权,书面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办理退运或更换收货人,提前防范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还需要注意的是,尽可能对全流程的书面通知与证据留痕,保留好所有沟通的书面记录,邮件、聊天记录、通知函等,尤其是提货催促、费用告知等凭证。

 

距离新规落地仅剩一个多月时间,对于外贸企业和货代来说,需尽快梳理业务模式、调整合同条款、完善风控体系,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避免因规则更迭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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