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财政部修订电子发票行政罚则,替代2025年第106号内阁决定,在新规强制实施前下调违规成本。开票方或接收方未履行电子发票义务的,首次违规罚款5000迪拉姆。此后每月或不足一月按5000迪拉姆计,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上限5万迪拉姆。原针对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系统故障的罚款被取消。同一主体在同一违规中兼具开票与接收身份的,只按一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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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6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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