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昨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保障海关统一执法,海关总署将决定开展税收征收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其试点将分别在全国、上海、北京、宁波开展。根据不同 ...
昨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保障海关统一执法,海关总署将决定开展税收征收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其试点将分别在全国、上海、北京、宁波开展。根据不同的商品类目,分不同的地区进行试点。其原文内容如下:
公告中的试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自主申报、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后提交海关。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企业或单位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二、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货物放行后,海关将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
据了解,与目前过关方式不同的是,本次海关总署将实行自报自缴,进出口企业、单位占据很大的主动性,完全靠自觉缴纳税费;海关总署在审核上也更加灵活,打破了先审核后放行的模式,而是采用先将货物放行后抽查审核的方法,这将大大提高货物过关的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此公告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亿恩 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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