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将于 10 月 1 日起实施,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同步提交 “实际委托出口方” 的基础信息及出口金额。若代理方未如实报送,将被认定为自营出口,需按全额出口货值缴纳 25% 企业所得税。新规终结了长期存在的 “买单出口” 灰色操作,明确 “谁实际出货、谁纳税” 原则,覆盖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等多种代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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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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